
权,为某公司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(利通电子,603629.SH)撰写研究报告,以增加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。 其中,被告人邹某负责组织研究报告的撰写,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人民币18万元,被告人程某负责邹某与宋某乙之间的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给邹某,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。 2024年12月,被告人程某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。2025年1月13日,被告人邹某、程某分别在家中和公司被上
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 (声明: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投资建议。投资者据此操作,风险自担。)责任编辑:刘万里 SF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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